公告摘要:
忻中司技(2025)委鉴字第142号(法医)
我院决定对以下案件进行对外委托鉴定: 二被告(代县雁桥医院有限公司、代县医疗集团)对原告亲属闫计明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;诊疗行为与申请人的损害后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:原因力、参与度是多少;被告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、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义务进行鉴定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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忻中司技(2025)委鉴字第142号(法医)
我院决定对以下案件进行对外委托鉴定: 二被告(代县雁桥医院有限公司、代县医疗集团)对原告亲属闫计明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;诊疗行为与申请人的损害后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:原因力、参与度是多少;被告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、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义务进行鉴定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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